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索某某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7xxxxx,藏族,初中文化程度,牧民,户籍所在地青海省玉树xxxxxxxxxxx,住**县**乡xxxxxxxxxxx。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贵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贵德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3月13日被贵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贵德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贵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索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索某某某就职于深圳市一家卖珊瑚的公司,期间使用公司为其提供的快手、抖音、微信等社交软件账号发布出售珊瑚饰品的广告。索某某某从公司离职后,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继续接单,用个人账号添加被害人的微信,通过微信向被害人收取购买珊瑚饰品的定金及货款,在收到被害人的定金及货款后未转交公司,也未向被害人发货,被害人催货时向被害人发送虚假的快递单号或删除被害人,将收取的定金及货款据为已有。至2020年3月,索某某某利用微信骗取被害人完xxx购货款16999元、尕xxx购货款4650元、琼x购货款3500元、公xxx购货款4680元、仁xx购货款2000元,共计3182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顺丰物流快递单、手机;
2书证:报案材料、移送案件通知书、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聊天记录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谅解书;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完xxx、尕xxx、琼x、公xxx、仁xx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索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索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购货款3182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索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童海玲
检察官助理:王雪婷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索某某某现羁押于共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宗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5.随案移送手机两部、顺丰快递单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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