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索某某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2221977********,藏族,不识字,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祁连县,住祁连县阿柔乡***村*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祁连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9日被祁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索某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11时许被告人索某某某某一个人在家喝酒时接到女儿的电话,让其去阿柔乡接两个女儿,于是便驾驶青C56***白色五菱宏光面包车去阿柔乡接两个女儿,接到后将大女儿送至祁连县城,在返回途中行驶至S304线66KM时,因经人举报酒驾被祁连县交警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索某某某某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为346.5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金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索某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索某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索某某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索某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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