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玛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索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52324***********,回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玛纳斯县**号,住新疆昌吉市****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玛纳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7日被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玛纳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晚8时许,被告人索某某在其车友杨某某家中吃饭喝酒,其间索某某喝了约1000毫升乌苏牌(红)啤酒,10时许杨某某找来出租车将索某某送回到其位于昌吉市***家中。到家后,索某某与其妻马某某因为小女儿上学的事情发生争吵,索某某便将小女儿带到自家的新B****号小型轿车上,准备驾车离开,其妻怀疑索某某饮酒了,认为饮酒后驾车太危险,便劝阻索某某不要驾车,因索某某未听取劝阻,其妻遂拨打110报警电话,警察到达后,未及时制止索某某驾车离开。当日11时许,索某某驾驶该车截着其小女儿驶入延安路又经北京南路驶入连霍高速公路由东向西前往石河子,在石河子驶出高速公路去了高速公路出口附近的加气站后,又沿着S115线由西向东前往玛纳斯县,经过玛河公安检查站后,又沿着玛纳斯县中华西路到达**路**小区其父亲家中。民警通过手持移动警务终端查询并联系了索某某。十几分钟后,民警找到索某某的父亲家,对索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为140.7mg/100ml,随后民警立即将索某某带到玛纳斯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并依法扣留涉案车辆。经鉴定,索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7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和视听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索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索某某被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李伟发
检察官助理:马翠敏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索某某已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69页,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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