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索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11987********,汉族,专科文化, **开发区**服务营业部职工,住本市高新区**路**小区**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镇**村**屯)。2020年3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2日晚,被告人索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本市市中区刘长山路延长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欢乐颂门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被告人索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4.4mg/100ml。
2020年3月18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索某某到案并对其取保候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索某某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陈某某证言)、鉴定意见(检验报告)、视听资料(查获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索某某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红霞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索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339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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