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索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5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邳州市**镇**路**花园**号楼**单元**室。被告人索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4日14时许,被告人索某某酒后驾驶苏C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至邳州市泰州路与文苑路交叉路口北50米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索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2.3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邳州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全红
附:
1.被告人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二册4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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