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索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索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5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邳州市**镇**路**花园**号楼**单元**室。被告人索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4日14时许,被告人索某某酒后驾驶苏C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至邳州市泰州路与文苑路交叉路口北50米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索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2.3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邳州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全红

2020428

附:

1.被告人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二册4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