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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索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县检一检刑诉〔2020〕658号 

被告人索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111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住安阳市殷都区********号,农民,党员,2016年8月23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安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北关)大队行政处罚1900元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2018年1月25日因涉嫌赌博被安阳市公安局殷蒙派出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00时29分许,被告人索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豫E*****的小型汽车行驶至安阳县伦掌镇狄青线与孟蒋路交叉口路段时,被安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9月20日经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对索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检测,鉴定意见为:送检的索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27.3mg/100ml,超过80mg/100ml国家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送检血样、索某某接受呼气式酒精测试和抽血照片等;2.书证:被告人基本情况、到案证明、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索某某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索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索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艺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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