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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索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旺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旺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旺检公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某某,绰号兵娃子,男,196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211967********,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旺某某人,现住广元市利州区******** 号。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四川省旺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旺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索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被告人索某某与雷某某合伙使用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质中标了旺某某南阳山**工程。在承建项目期间,为方便办理工程项目资料,被告人索某某私自在广元市利州区老城私刻了一枚“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印章,后将该枚伪造的印章交予雷某某用于制作工程资料。2015年9月,被告人索某某在向杨某某借款130万元时,在借条上加盖了私刻的“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假公章;2015年5、6月,雷某某在向李某某借款50万元,在借条上加盖了私刻的“陕西**建设有限公司”印章。经旺某某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告人索某某给杨某某出具的130万元借条所盖的印章,与雷某某向李某某借款50万元借条所盖的陕西**建筑有限公司印章系同一枚印章,两张借条上所盖印章与陕西**建筑有限公司备案印章不同一,系伪造。被告人索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接收证据材料清单等书证;2、雷某某、刘某某、李某某、严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害单位陕西**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旺某某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文件检验鉴定【2019】004号、007号鉴定意见书等;6、前科查证、吸毒现场检测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索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旺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双宝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索某某现住广元市利州区**园**-**-**号,联系电话13086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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