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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索某某交通肇事案)_ 昂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昂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昂检刑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索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3301987********,藏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地区昂某某**路**号。现住昂某某**镇卫生院,因涉嫌交通肇事罪,昂某某公安局于2019年3月22日对其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昂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对其继续取保候审,听取了被告人索某某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1日被告人索某某在醉酒状态下无证驾驶车牌号为藏DM****车辆,从昂某某多白乡玛多村前往昂某某多白乡途中与对象行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相撞,使摩托车驾驶员次某某受伤,经过昂某某多白乡卫生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索某某经过酒精血液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28.38m/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5事故责任认定书;

6被告人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索某某饮酒并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血液中乙醇含量检测达到了228.3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且违反交通运输管理办法,因而发生事故,造成受害者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昂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拉巴次仁

                              检察官助理:德吉卓嘎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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