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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索某某、张某某诈骗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公诉刑诉〔2018〕73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高中毕业,农民。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19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11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索某某,女,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23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份,盈某某驾驶大型汽车拉土在淅川县二桥被公安交警部门查获,因违反交通运输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安交警部门将其驾驶证由B2降级为C1。后盈某某通过微信上一个后八轮交流群联系上被告人张某某(微信名是代申驾驶证、换驾证),问其是否能让自己B2驾驶证不降级,张某某答应帮忙并联系被告人索某某办理。后张某某在明知盈某某B2驾驶证已被交警部门降级为C1的情况下,隐瞒事实真相,仍对盈某某说其B2驾驶证正在办理中,并收取了盈某某12000元钱。随后,张某某转账给索某某6000元,索某某通过网上给盈某某办理了一张伪造的B2驾驶证。2018年4月17日,盈某某开车经过邓州市陶营检查站时其驾驶证被查出通过张某某办理的B2驾驶让证系伪造的证件,盈某某遂多次给张某某联系让其退钱,张某某以各种理由拒不退还。

2018年9月6日,被告人张某某之子张某甲将12000元退还给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索某某供述;被害人盈某某陈述;证人韩某某等人证言: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12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索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国超

杨定军

二0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

1.二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件和证据材料;

3.证人名单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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