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黎检刑诉〔2020〕00000026号
被告人梁某某,性别: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11984********,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住黎平县**镇**村**组,因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2019年11月8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25日黎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黎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值班律师徐业值,贵州洲联合(黎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06日,被告人梁光林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归雷线由黎平县水口镇水口加油站往水口镇方向行驶,15时20分,当车辆行驶至归雷线10公里加200米处路段时,车辆侧面与对向行驶的由吴刚刚驾驶的贵HA****号小型普通客车左侧前保险杠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依法抽取梁光林血液送检,经鉴定,送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9.5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黎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粱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黎平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孟某某、聂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粱某某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黎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易忠模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8582****。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2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2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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