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游检诉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粱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63********,绵阳市游仙区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绵阳市游仙区**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绰号“师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61969********,四川省资中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什邡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尹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31985********,云南省华坪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云南省华坪县**镇**村委**组**号,现暂住什邡市**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5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粱某某、陈某某、尹某某涉嫌诈骗罪,分别于2019年11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8年12月7日,被告人粱某某、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张某甲(已判刑)、李某某(已判刑)、周某某(已判刑)、张某乙(已判刑)、黄某某(已判刑)以相亲为名实施诈骗。粱某某、李某某充当介绍人,陈某某冒充张某乙的幺爸,张某乙扮演相亲女,张某甲冒充张某乙的哥哥,周某某冒充张某乙的嫂子,黄某某冒充张某乙的母亲,包车前往绵阳市游仙区**乡余某甲家,以相亲的名义将张某乙介绍给余某甲之子余某乙实施诈骗,骗取余某甲一家现金7600元。案发后,余某甲收到退赔款共计7600元。
2、2018年12月,由被告人粱某某、李某某(已判刑)、何某某(已判刑)充当介绍人,张某乙(已判刑)扮演相亲女,周某某(已判刑)、黄某某(已判刑)、李某某(已判刑)、向某某(另案处理)冒充张某乙的亲戚,包车前往绵阳市游仙区**镇江某某家,以相亲的名义将张某乙介绍给江某某实施诈骗,骗取江某某一家现金5600元。数日后,张某乙再次单独到江某某家骗取红包800元。案发后,江某某收到退赔款共计6000元。
3、2019年1月初,被告人粱某某伙同李某某(已判刑)、何某某(已判刑)充当介绍人,邓某某(已判刑)化名张邓妃扮演相亲女,张某甲(已判刑)冒充邓某某的哥哥,周某某(已判刑)冒充邓某某的嫂子,黄某某(已判刑)冒充母亲,包车前往绵阳市游仙区**乡**村**组罗某某家,以相亲的名义将邓某某介绍给罗某某之子王某某实施诈骗,共计骗得罗某某一家现金5300元。案发后,罗某某收到退赔款共计5300元。
4.2018年12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粱某某、被告人尹某某伙同李某某、张某甲等人以相亲为幌子,对贾某某实施诈骗。由尹某某充当相亲女,粱某某、李某某充当介绍人,在游仙区**乡从贾某某及其家人处骗得3600元。后尹某某以谈恋爱为由继续从贾某某处骗得1000余元。2019年9月尹某某向贾某某退赔4000元。
5.2019年1月,被告人尹某某伙同李某某等人以相亲为幌子在剑阁县对杜某某一家实施诈骗,由李某某充当介绍人,尹某某充当相亲女,从杜某某处骗得现金5600元。2019年9月尹某某向杜某某退赔5600元。
2019年8月21日,粱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游仙派出所投案。2019年8月27日,陈某某经过民警电话传唤到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刑侦五中队投案。2019年9月14日,民警在什邡市尹某某家中将尹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粱某某、陈某某、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慧鹏
2020年3月17日
附:1、被告人粱某某、陈某某、尹某某现已被取保候审。
2、卷宗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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