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311975********,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县**乡**村*号,住陕西省**县**乡**村*号,2020年6月12日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渭南市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
被告人孙某某,曾用名孙某甲,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31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县**乡**村*号,住陕西省**县**小区*号楼*室,2020年6月18日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渭南市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
被告人吕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31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县**乡**村*号,住陕西省**县**乡**村*号,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渭南市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
被告人秦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31198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县**乡**村*号,住陕西省**县**乡**村*号,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渭南市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甲,男性,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301954********,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县**街道办**大街*号,住陕西省**县**街道办**大街*号经营某某收购站,2020年6月18日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渭南市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25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杜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30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县**镇**村*号,住陕西省**县**镇*村*号,2020年8月12日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渭南市森林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等人涉嫌非法猎捕、杀害、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为获利,让被告人杜某某帮忙打听野生麝囊出售信息,杜某某随联系被告人孙某某,后被告人孙某某、梁某某、秦某某在被告人杜某某帮助介绍下分两次将三个麝囊出售于王某某获利,被告人孙某某、吕某某又将两个麝囊出售于王某某获利,后王某某将非法收购的五个麝囊全部出售于别人获利。
1.2018年11月,被告人梁某某在明知国家禁止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情况下,使用从网上购买的弹簧套在延安市**县**乡**村其家东窑背后山先后非法猎捕狍子一只、野兔两只,后该梁将袍子、野兔以700元价格全部出兽给汪连中获利,经鉴定,野兔、狍子为陕西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2、2018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梁某某、孙某某在明知国家禁止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情况下,使用自制的铁丝套在延安市**县**乡**村对面西沟山上非法猎捕一只原麝(已死亡),该孙持刀将原麝的麝囊摘取后带至家中风干,同年3、4月的一天,该梁、孙二人通过被告人杜某某介绍来到**县**街道*药材店,以5000元的价格将麝囊出售给被告人王某某获利,后该梁、孙二人将赃款平分,经鉴定,原麝属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
3.2018年12月,被告人梁某某、秦某某在明知国家禁止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情况下,使用从网上购买的弹簧套在延安市**县**乡**村“**沟”附近山上先后非法猎捕两只原麝(已死亡),该梁持刀将原麝的麝囊摘取后带至家中风干,同年12月的一天,该梁、秦二人通过被告人杜某某介绍来到**县**街道办**街**药材店,以8000元的价格将麝囊出售给被告人王某某获利,后该梁、秦二人将赃款平分。
4.2018年12月,被告人孙某某、吕某某在明知国家禁止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情况下,使用自制的铁丝套在延安市**县**乡“**沟”附近山上先后非法猎捕两只原麝(已死亡),该孙持刀将原麝的麝囊摘取后由该吕带至家中风干,2019年3、4月的一天,该孙、吕二人以7000元的价格将麝囊出售给**县**街道办**街**药材店的被告人王某某获利,后该孙、吕两人将赃款平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梁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等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内使用禁用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告人梁某某还对国家一级保护的野生动物原麝进行非法猎捕,将麝囊取出而予以出售获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吕某某、秦某某对国家一级保护的野生动物原麝进行非法猎捕,将麝囊取出而予以出售获利,他们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为牟利明知国家禁止非法收购野生麝囊仍予以收购,被告人杜某某居间介绍非法收购野生麝囊,他们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等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梁某某、孙某某、吕某某、秦某某、王某某、杜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永江 田大明 王永安 马冬蕾
(院印)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孙某某、吕某某、秦某某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杜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4.《量刑建议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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