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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粟泽国盗窃案)_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1〕Z16号 

被告人粟泽国(绰号“路娃”),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31964********,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岳池县**乡**村**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30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09年4月2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粟泽国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粟泽国去至重庆市合川区燕窝镇农贸市场,将被害人刘某某上衣右侧口袋内的一部OPPO牌R17型手机扒走。经重庆市合川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1475元。

被告人粟泽国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粟泽国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

6.辨认笔录;

7.监控视频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粟泽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粟泽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粟泽国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粟泽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粟泽国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高  峰

检察官助理  朱  凤

2021年1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粟泽国现羁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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