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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粟某某非法拘禁案)_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粟某某女性,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21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号,捕前住广东省中山市**电子厂。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10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坂田派出所民警抓获,于2019年11月1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于2019年12月5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粟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粟某某系传销组织成员。2018年7月24日,邓某某(已判决)在张某某(已判决)、陈某某(另案处理)的帮助指导下,伪装成女性,以安排工作等虚假借口将被害人姜某某骗到高碑店市加入传销组织,为防止邓某某暴露,由陈某某、粟某某将姜某某带到高碑店市五厂北区9号楼3单元602室,交由王某某(已判决)负责的寝室管理。王某某、牛某某(已判决)伙同被告人粟某某、冯某某(已判决)、张某某(另案处理)、侯某某(已判决)、李某某(已判决)等人对姜某某进行看守并灌输传销思想,遭到姜某某反抗后,为防止其与外界联系扣押了姜某某的手机,限制姜某某人身自由达6日之久,后被害人姜某某跳楼逃跑时身亡。经法医鉴定,姜某某符合高坠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粟某某供述和辩解,证人许某某、鲍某某、姜某甲、朱某某、刘某某、席某某证言,同案犯陈某某、王某某、牛某某、冯某某供述,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理化检验报告,户籍证明信,无违法犯罪前科证明,抓获经过,临时羁押证明,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刑事判决书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粟某某积极参与传销,非法拘禁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颖

(本页无正文)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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