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19〕1304号
被告人粟某某,绰号:“粟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21956********,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街**号**栋**单元。2014年3月25日因犯诈骗罪被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2016年9月22日刑满释放。2019年4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9年5月27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粟某某与同案人黄某某(已因本案判刑)、“牛某某”(另案处理)经事先密谋诈骗他人财物后,由同案人黄某某在广州市天河区沙太路兴华停车场物色到被害人李某某后,谎称有车可租给被害人李某某运货,将被害人李某某骗至广州市天河区沙河大街沙河楼招待所楼下。待被告人粟某某到来后,同案人黄某某即借故离开。粟某某谎称自己是与黄某某合伙开车运输货物的,并将被害人李某某带至该招待所**房。同案人“牛某某”则冒充一名曾让粟某某运输过货物的货主来到308房内。后粟某某假装向“牛某某”索要运费,二人借此故意发生争执,并称以赌博决定运费是否支付。在被告人粟某某将运费赢回后,“牛某某”假装不服要求继续赌博。后被告人粟某某故意输钱给“牛某某”,并以身上未带足现金为由及自己有车有能力还款为幌子向被害人李某某借钱,先后将李某某借给其的人民币10万元故意输给了同案人“牛某某”。“牛某某”赢钱后即携款逃离现场,粟某某则在假装带被害人李某某办理所谓车辆抵押手续的途中亦趁机逃离现场。
2019年4月19日,被告人粟某某在花都区站前派出所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抓获经过、户籍材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物证;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证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讯问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海冬
2019年8月23日
附:
1、被告人粟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公安诉讼文书卷、诉讼证据卷共4册,光盘5张。
3、附被害人李某某的附带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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