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19〕245号
被告人粟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1196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县,住邵阳县**乡**村街**组**号,无业,无前科。2019年8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粟某某在邵阳市中心医院第一住院部3楼一病房,盗窃了被害人曾某某的VIVO-Z3i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120元。
2019年7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粟某某在邵阳市中心医院第一住院部5楼一病房,盗窃了被害人龙某某的华为畅想7X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2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指认照片,户籍资料;2.被害人曾某某、龙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医院盗窃病人亲友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放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粟某某现被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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