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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粟某某故意伤害、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通检刑刑诉〔2018〕165号

被告人粟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301985********,侗族,中专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湖南省怀化市通道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4月27日被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6月9日被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5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29日被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检察长批准,本院于2018年1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粟某某跟粟某甲、粟某乙、粟某丙等人一起吃晚饭并饮酒后,粟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湘******黑色宝骏牌小轿车搭载粟某甲、粟某乙、粟某丙三人一起去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极地KTV唱歌,到达极地KTV门口下车时,遇到醉酒的杨某等人,因粟某丙和杨某相互认识,杨某便上前打招呼。后粟某某与杨某发生争执,被众人劝开,杨某心生怨恨便打电话要找人来打粟某某,之后粟某丙怕出事,便同粟某某等人先行离开KTV。粟某某在回家路上心生怨恨,在双江镇廊桥头调头后携带放在车上的一把水果刀返回极地KTV,在KTV门口将杨某捅伤后逃离现场。随后粟某某在粟某丙的陪同下,主动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损伤致右锁骨下动脉断裂,目前已构成重伤二级;其他损伤在治疗终结后另行评定。

被告人粟某某到案时,还供述了其醉酒驾驶的事实。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遂对其血液提取进行送检。经怀化市方正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粟某某血液中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40.6mg/100ml,超过醉驾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裤子1条(粟某某作案时穿的裤子)、上衣(粟某某穿的一件带血上衣)、匕首1把。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疾病诊断书及入院记录、病历资料、刑事判决书、调取证据通知书、扣押物品决定书/清单、情况说明、全国机动车/驾驶人信息资源库等书证;

3.证人粟某丙、粟某甲、粟某乙等证人的证言;

4.被害人杨某的陈述;

5.被告人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辨认、指认笔录;

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粟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粟某某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新平

2018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粟某某现羁押于通道侗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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