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一部刑诉〔2020〕271号
被告人粟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3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四川省岳池县**镇**村**组**号。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8年3月5日被岳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9年4月26日被岳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岳池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11月20日被岳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粟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中旬至2020年1月20日期间,被告人粟某某在岳池县九龙镇园田路484号-490号门市内开设**电游室,在游戏室内摆设各类赌博游戏机供人赌博。2020年1月20日被岳池县公安局查获并扣押各类赌博游戏机12台。经营期间被告人粟某某非法获利12000余元。经岳池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认定,**电游室被扣押的两台捕鱼游戏机,一台百变鲨王游戏机,一台飞禽走兽游戏机,八台水果机属于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
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粟某某主动到岳池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投案。2020年11月20日,被告人粟某某退缴非法获利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粟某某在开设的电游室内摆设赌博机供他人赌博,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粟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粟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粟某某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建议对被告人粟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并与岳池县人民法院(2020)川1621刑初328号刑事判决书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建议对被告人粟某某退缴的非法获利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赌博游戏机12台由岳池县公安局依法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岚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粟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四川省岳池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547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