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翠检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粟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011963********,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路**号**栋**单元**楼**号。
本案由宜宾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交由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0日晚上9点30分,被告人粟某某醉酒后驾驶川******普通两轮摩托车机动车从翠屏区城北往江北方向行驶,至岷江桥头被公安民警查获,现场进行酒精测试结果为114mg/100mL。经检验:送检被告人粟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91.19mg/100mL。经查询,被告人粟尧斌的机动车驾驶证于2005年已被注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粟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交通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粟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粟尧斌认罪认罚,建议法院量刑为:拘役一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应依法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卓梅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粟某某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