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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粟某某危险驾驶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刑检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粟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2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住岳阳县**镇**号。因犯交通肇事罪,2013年12月20日被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26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1时52分,被告人粟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湘******的小型汽车,途经岳阳市岳阳大道市**路段时,被正在进行酒驾整治的民警查获。经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检测:粟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20.2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驾驶证、身份证、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岳平司鉴所[2019]毒鉴字第88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艳慧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粟某某(1357402****)现取保候审在家;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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