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4212号
被告人粟某某(自报),男,1983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镇**村**号。 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拘留,同年6月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17日被我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2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1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粟某某酒后驾驶粤S5****号牌小轿车在本市凤岗镇光华一街与另一小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辆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粟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4.88mg/100ml,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结论,驾驶证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粟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粟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粟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兰日日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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