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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粟某某交通肇事案)_汉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汉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汉检一部刑诉〔2019〕15号

被告人粟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2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住汉阴县**镇**村**组,农民。2017年3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汉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粟某某外逃,后于2019年9月16日在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路**玩具厂被汉阴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汉阴县看守所。

本案由汉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粟某某(无二轮摩托车驾驶证)酒后驾驶陕G*****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汉阴县**镇回家途中,行驶至**路49KM+100M处将行人郝某某撞伤后逃离现场,于当日15时左右在其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事故调查中,经对粟某某抽取血样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5.54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粟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伤者郝某某符合被交通事故致伤腹部,行开腹探查及小肠破裂修补术,属重伤二级;双侧胫腓骨骨折行石膏固定术后畸形愈合,属轻伤一级。后被害人郝某某于2017年5月13日死亡。

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书,血醇检验报告,检查笔录及扣押清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准驾车型不符、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交通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汝洋

2019年12月18日

附:1.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2.视听资料、电子卷宗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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