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816号
被告人粟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31990********,汉族,初中文化, **有限公司安装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县**镇**村**组**号,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营**厂**幢**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4日23时12分许,被告人粟某某驾驶牌照为云A****1的 “长安”牌轿车,在昆明市盘龙区**路**加油站附近右转时,未注意避让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车辆,遇被害人张某甲驾驶电动自行车避让不及,与粟某某所驾车右后侧相撞,致被害人张某甲抢救无效死亡。在此次事故中,被告人粟某某承担主要责任。同日,被告人粟某某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等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尸表检验鉴定及告知、法医毒物鉴定及告知、车体痕迹鉴定及告知、交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及告知等;5.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梅梅
2020年6月1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8712****。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