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一部刑诉〔2020〕Z2437号
被告人粟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0291975********,侗族,文化程度初中,暂住本市**镇**村**号**房(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县**镇**村**号)。2014年9月22日因赌博被东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7年6月19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6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0291968********,侗族,文化程度小学,暂住本市**镇**村**号(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6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0291968********,侗族,文化程度小学,暂住本市**镇**村**公寓**房(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县**村镇**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曾被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0年6月3日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6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邵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2251992********,苗族,文化程度高中,暂住本市**镇**社区(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县**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6月11日被逮捕。
委托辩护人:李晓燕,广东普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粟某某、梁某某、张某某、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日起,被告人粟某某向谭某某租赁了东莞市**镇**村**号**公寓一楼,用于开设赌场。该赌场提供赌具筒子和麻将桌,供赌客以“赌筒子”的方式赌博,闲家开出豹子就抽闲家10元,庄家赢200-300元抽庄家10元,庄家赢300以上抽庄家20元。被告人粟某某、梁某某为赌场股东,负责召集人员前来参赌,赌场所得利益除掉开支后二人均分;被告人张某某为工作人员,负责在赌场抽水,每天收取200元报酬;被告人邵某某在赌场内放贷,并从赌场水钱中抽取好处费,每放贷1000元,抽取好处费30元至50元不等。公安机关在前期摸排和踩点的基础上,于2020年5月7日22时许到**公寓一楼查处该赌场,抓获被告人粟某某、梁某某、张某某、邵某某等26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麻将台等物证,扣押清单等书证,王某某等证人的证言,公安机关现场踩点录像等视听资料,粟某某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粟某某、梁某某、张某某、邵某某无视国法,开设赌场,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粟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静红
2020年9月15日
(院印)
附:
1、粟某某等四名被告人现均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侦查卷6册,检察卷1册。
3、涉案款物(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及《量刑建议书》一份,供法院量刑参考。
5、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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