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一部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71982********,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宜阳县,住宜阳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7月18日被宜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3年6月24日被宜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04年3月22日被宜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6年7月12日被宜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9年5月11日被宜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被宜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日被宜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宜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粘某某途经宜阳县城关镇红旗中路时,发现路边的“雅鹿工厂店”未关卷帘门。遂从玻璃门缝钻入店内,盗窃该店内衣物11件、饰品6件,及100元现金一张。经宜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1362.2元。被盗100元纸币系假币,已于2020年7月21日被金融机构收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粘某某盗窃财物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黄某甲、黄某乙等人的陈述;
3.价格认定结论书;
4.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监控视频截图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粘利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粘某某成立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争辉
检察官助理:王 宁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粘某某现羁押于宜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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