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州检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米高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1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户籍所在地襄阳市襄州区**镇**村**组,住襄阳市襄州区**镇**路**号。因故意伤害,于2019年8月13日被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9月9日由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米高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自2019年12月4日至2020年1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米高某在襄阳市襄州区**镇**路卖馍馍时与买馍馍的被害人黎某某发生口角,米高某拳击黎某某左眼部一拳,致黎某某倒地受伤,米高某急忙施救,并与黎某某妻子任某某用三轮车将黎某某送至**卫生院抢救,后转至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8月26日黎某某(男,殁年62岁)死亡。经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根据对死者黎某某的主要器官的法医病理学检查结果,结合送检案情、原尸检所见、病历资料及其死亡经过综合分析,认为黎某某符合在肝硬化的基础上,因病理性脑出血继发支气管肺炎等,最终死于多器官功能衰竭,其生前头部外伤在其脑出血发生中起一定的辅助作用。
同年8月13日,被告人米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出院记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等书证;2.证人任某某、郭某某、赵某某、袁某某的证言;3.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5.被告人米高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米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仕友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米高某现羁押于襄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同步录音录像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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