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二部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米计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83198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邹城市**镇**村**号,住天津市北辰区**镇**村。2002年3月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5年因犯抢劫罪、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2017年6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5日被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米计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米计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13时许,在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刘安庄村荣祥美食城附近,被告人米计成将两袋毒品可疑物交付给常某某,常某某向被告人米计成支付人民币2000元,后二人被当场抓获,民警从常某某手中查获毒品可疑物两袋。经称重,上述两袋毒品可疑物共计净重0.8克。后民警又在被告人米计成的住处查获毒品可疑物一袋,经称重,该毒品可疑物净重0.28克。经天津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鉴定,从上述三袋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毒品、毒资照片等物证;2、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常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米计成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笔录3份;6、辨认笔录1份;7、鉴定意见1份;8、光盘4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米计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米计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米计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米计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米计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玉欣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米计成现被羁押于天津市东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