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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米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山西省清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清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米某甲,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121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清某某,住清某某**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清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我院不批准逮捕,清某某公安局于2019年8月9日对其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7月16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清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米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2日晚9时许,被告人米某甲在途径米某乙家时,从其老院内爬梯到米某乙家屋顶,又爬梯进入米某乙院内,进入东屋,从柜台架子上盗窃槐花蜜两桶,沙棘茶一桶。后从米某乙家院内小门离开。经清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27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现场照片、提取登记表、前科劣迹调查表;2、被害人米某乙、王某某陈述;3、被告人米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清某某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5.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米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米某甲秘密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米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艳刚

2020年8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米某甲现住清某某**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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