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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米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襄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412号

被告人米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87********,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6日被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米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14时许,刘某乙在**镇**房**内与米某甲因打麻将算账发生口角,米某甲打了刘某乙后离开,刘某乙心生气愤,邀约其堂兄刘某丙一起到**镇**组米某甲家里讨说法,刘某乙、刘某丙到达米某甲家后,刘某丙离开。几分钟后,米某甲的哥哥米某乙回家调解此事时,刘某丙开车回到米某甲家,下车后冲上前殴打米某乙,米某甲见状,从家里拿出一个锤子击打刘某丙头部,导致刘某丙受伤,经鉴定刘某丙头部损伤为轻伤一级、胸部损伤为轻伤二级。案发后,米某甲主动投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于2020年10月25日与被害人刘某丙达成和解协议,赔偿刘某丙68000元(含医疗费18000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凶器照片、米某甲指认凶器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个人基本信息查询结果单、抓获经过、医院诊断证明书、住院病案、赔偿协议书、收款条、刑事谅解书、扣押清单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李某甲、李某乙、米某丙、米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提取笔录。7.鉴定意见:襄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8.视听资料:现场视频、讯问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米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米某甲持凶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两处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米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俊伟

检察官助理:张文竹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居住于襄阳市高新区**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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