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中检一部刑诉〔2021〕4号
被告人米某甲(绰号“红管”),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01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住怀化市鹤城区**村**栋**单元**。2019年2月21日,因吸毒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11月26日被中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中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中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米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米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米某甲在怀化市鹤城区新悦城15楼1507房间开房后,在该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陈某甲、米某乙、陈某乙一起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一次。
被告人米某甲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截图照片等书证;2.证人吕某某、陈某甲、米某乙、陈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米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指认、提取、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米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米某甲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米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米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舒春华
2021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米某甲现羁押于怀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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