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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米某甲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一刑诉〔2020〕416号 

被告人米某甲,男,1969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261969********,回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新沂市**街道**小区**号楼**室。被告人米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5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米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米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刘某某、张某甲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米某甲,听取了被告人米某甲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刘某某、张某甲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米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米某甲驾驶苏CG****号小型轿车沿S505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徐连高速新沂西出口地段时,与道路中心护栏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告人米某甲及乘车人刘某某、张某甲、郝某某受伤,车辆及护栏损坏。刘某某、张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新沂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吸入性窒息死亡,被害人张某甲符合交通事故大血管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经新沂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被害人郝某某的伤情暂评定为轻伤一级。经新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并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复核,被告人米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米某甲主动报警,并在医院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米某甲已与被害人刘某某、张某甲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二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新沂市公安局122接警单、新沂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米某乙、米某丙、张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郝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米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新沂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新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

6、新沂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米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米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米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米某甲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玮

检察官助理:赵景辉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米某甲现在居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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