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辰检刑检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米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3196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湖南省辰溪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5日被辰溪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由辰溪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湖南省辰溪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米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米某甲在本县仙人湾瑶族乡简家湾村*******溪水边,用便携式电鱼设备进行电鱼作业,捕获鲤鱼3尾、野杂鱼10尾,总体重为230克。经鉴定米某甲所用渔法为电鱼作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的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
被告人米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简某某、米某乙、米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米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等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米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米某甲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米某甲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米某甲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建勤
检察官助理:舒妍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米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2册,证人名单1份。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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