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米某某,男,生于1960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22261960********,汉族,大学专科文化,中共党员,山丹县**局**,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山丹县**镇**街**号,住山丹县**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6月25日由山丹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7月2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米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本院于同年7月23日退回山丹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山丹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8月23日重报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4月2日,山丹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在侦破毛某某故意杀人案时提取毛某某某作案时使用的制式健卫系列JW-7小口径步枪1支,后山丹县公安局以0006538号《罚没收据》将该枪支罚没。时任该局刑警大队大队长的被告人米某某以继续查找枪支来源为由自行保管该枪支。同年4月4日,山丹县公安局侦破张某某买卖枪支案。2004年8月6日山丹县人民法院“(2004)山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张某某在陈某某处购买小口径步枪一支带回家后转卖给毛某某养父,后毛某某持该枪支将其养父杀害。2004年11月23日,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张中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2005年6月13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甘刑一终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中均认定毛某某持自家小口径步枪将自己养父杀害。后被告人米某某继续自行保管该枪支。
2019年6月24日,张掖市公安局“**”专案组侦办王某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时,王某某揭发被告人米某某手中有1支老式小口径步枪,专案组遂在被告人米某某位于山丹县**局**室办公室南侧窗户储物柜的夹道内缴获枪栓号为49850的制式小口径步枪1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证言;3.从被告人米某某处收缴的枪支;4.张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张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枪支检查笔录;6.被告人米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米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米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荣
2020年9月23日
附:1.被告人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丹县**小区**号楼**单元**室。
2.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二份,侦查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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