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潼检刑诉〔2021〕14号
被告人米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7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米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85年左右,被告人米某某非法获得枪支一支并藏匿于潼南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家中,经他人举报,2020年5月13日公安机关在其家中将涉案枪支查获。经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具备致伤力。
归案后,米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何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米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米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邓良军
检察官助理:陈时
2021年2月2日
附:
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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