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米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011972********,回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路**号**室,住重庆市万州区**路**号**室。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1年12月19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04年5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月7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米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米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米某某在重庆市万州区王家坡医药宾馆门口,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杨某某贩卖约0.1克的海洛因。
2.2019年11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米某某在重庆市万州区王家坡“王久歌城”门口, 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杨某某贩卖约0.1克的海洛因。
3.2019年11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米某某在重庆市万州区王家坡“王久歌城”附近,以人民币90元的价格向杨某某贩卖0.15克海洛因。民警于同日将被告人米某某抓获,从被告人米某某处查获共计7.4克的白色粉末状物质。经鉴定,上述物质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被告人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通话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毒品检验报告;
5.毒品搜查、提取、扣押、称量、取样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米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米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是毒品再犯,从重处罚。被告人米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米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 娇
检察官助理 胡乙小
附:
1.被告人米某某现羁押于万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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