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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米某某盗窃案)_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州检公诉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米某某,男,1995年12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1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号,租住巴中市巴州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4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米某某到巴中市巴州区**街**号**单元**楼去上厕所,看见**楼**号房门未锁,便入室趁何某某熟睡之机,将何某某放在枕头下的一部VIVO牌X9型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700元。

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米某某赔偿被害人何某某人民币2000元,并取得何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谅解书、户籍信息;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监控视频及截图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晓英

2020年1月13

附:

    1. 被告人米某某现租住巴中市巴州区**街**号,联系电话13378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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