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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米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19〕406号

被告人米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503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镇**路**巷**号。曾于1999年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米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景星北街“****馆”二楼休息大厅内,趁被害人蒋某某睡觉之机,将其一部深蓝色OPPO手机盗走。经认定,上述手机价值人民币22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米某某身份证明材料、刑事判决书沈阳市铁西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提取经过;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米某某的供述;4.勘验、检查、侦查实验、辨认笔录: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及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米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毅

2019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米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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