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19〕406号
被告人米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503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镇**路**巷**号。曾于1999年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米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景星北街“****馆”二楼休息大厅内,趁被害人蒋某某睡觉之机,将其一部深蓝色OPPO手机盗走。经认定,上述手机价值人民币22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米某某身份证明材料、刑事判决书沈阳市铁西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提取经过;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米某某的供述;4.勘验、检查、侦查实验、辨认笔录: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及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米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毅
2019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米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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