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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米某某故意伤害案)_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检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米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01021996********,藏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捕前住本市城关区**路**退休基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1月7日不批准逮捕,并于当日变更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拉萨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3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拉萨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米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日、2020年6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25日6时许,被告人米某某与被害人江某某在本市城关区八廓商场美食街东门处一家蒸汽拉面馆门前发生口角,被告人米某某用脚将被害人江某某头部踢伤,拉萨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对被害人江某某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

2、2019年10月15日5时许,被告人米某某醉酒后在成都市金牛区花牌坊北顺街2号“青桐城市酒店”大厅内,将酒店大厅玻璃门砸坏,后行至酒店斜对面西锦国际二期小区,将小区公厕管理间的玻璃砸坏,在该小区保安休息室对小区保安万某某、赵某某、吕某某进行殴打,并将小区保安室的对讲机、纯净水桶等物品砸坏,后行至成都市金牛区花牌坊北街街面用拾捡的木棍殴打路人张某某、洛某某、保安李某某,造成三人身上多处软组织挫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米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一级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米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米某某在犯故意伤害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米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静

检察官助理:高璇

2020年6月3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米某某现羁押于拉萨市看守所。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等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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