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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米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定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定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结检刑诉〔2020〕3号 

  

被告人米某某,女性,198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3321987********,其他,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定结县,住西藏日喀则市定结县某某某某村,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定结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8日被定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定结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5月26日被定结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米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6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7日向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告人米某某于2020年8月7日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1日凌晨0时许,被害人明某甲醉酒后到被告人米某某(前妻)的商店处,要求米某某支付离婚时协商好的陆万元整,因被告人米某某暂时无法支付,两人便发生争执,被告人前往某某边境管理派出所报案,对此被害人明某甲心生不满,便殴打被告人。两人在拉扯、厮打之际被告人米某某的妹妹桑某某赶到现场并劝架,劝架期间由于被害人明某甲醉酒不慎一拳打到桑某某的下巴,桑某某认为明某甲是故意打自己的,遂从公路对面的柴火中捡起一根木棍向明某甲的背部打了两下,这时边境管理派出所的民警到达现场,但是双方不听从出警民警劝架,继续争吵,期间米某某夺取了桑某某手中的木棍击打了明某甲的背部和腰部,并准备击打明某甲的头部时,明某甲用左手进行格挡,木棍打到明某甲的手部,致使明某甲跪地哭喊,随后民警立即控制双方当事人,将明某甲带至派出所院内,明某甲此时声称其手部被打折了,当时出警民警检查明某甲手部,发现明某甲左手手腕处有明显红肿迹象。

2019年5月23日被害人明某甲前往日喀则市人民医院进行治疗,日喀则市人民医院诊断结果为左手骨折,2019年7月8日日喀则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明某甲进行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鉴定意见为:被害人明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某某镇边境管理派出所出具的接警情况说明;

2.​ 证人证言:证人增某某、旦某甲、明某乙、坚某某、达某某、次某某、旦某乙、土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明某甲的陈述;

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西藏日喀则市公安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日公司鉴(伤)字【2019】100号);

6.​ 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7.​ 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米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单增罗布

池 梦 宇

检察官助理:央庆拉姆

2020年8月1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定结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4册,视听资料(光盘)共14张;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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