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米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米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2501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镇**村,现住该村。2019年11月8日被东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米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8月12日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9月份,被告人米某某明知被告人樊某某(已判刑)、管某某(已判刑)盗窃来的电动车电瓶来历不明,仍十三次以24819元的价格予以收购并连同从其他小贩处收购的电动车电瓶一起销售,得款29236元。案发后被告人米某某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米某某收购、销售电瓶微信支付款、发还扣押清单、东阿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抓获经过及发破案经过和办案说明。2.樊某某、管某某判决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米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违法所得全部退回,建议判处被告人米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温维广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米某某(1367635****)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社会调查评估意见

5.樊某某、管某某刑事判决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