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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米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三部刑诉〔2020〕567号

被告人米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地黑龙江省,公民身份号码232302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安达市**乡**村**组**号,现住北京市昌平区**苑西**区**号楼**单元**,因犯诈骗于2014年8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拘留14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2日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现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米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1月13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间,被告人米某某明知从石某某(另案处理)处获得的翡翠手镯、手串等首饰价值人民币7920元为盗窃所得,仍予以窝藏等掩饰、隐瞒。

2020年7月20日,被告人米某某明知从孙某某(另案处理)处获得的一台**笔记本及一台**牌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800元为盗窃所得,仍予以掩饰、隐瞒。

被告人米某某于2020年7月20日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随案移送赃证物清单、刑事判决书等;2.鉴定意见:手机数据鉴定意见书、国宏信艺术品鉴定中心鉴定等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6.其它证据材料: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米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窝藏等方式掩饰、隐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被告人米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磊

20201125

附:

    1.被告人米某某羁押于昌平区看守所。

2.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赃证物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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