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葫龙检公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米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021984********,汉族,专科文化程度,葫芦岛**公司**销售公司员工(已买断),户籍所在地葫芦岛市龙港区,现住龙港区**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决定不予批捕,于同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沈坚,辽宁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米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7时20分许,被告人米某某使用手机微信在葫芦岛**改制微信群内发布****,信息内容是:“2018年葫芦岛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57324元,月平均工资为4777元,葫芦岛市政府给船厂大集体改制文件中职工的补助为4500-5000元,根本没有3100元这个数,所以要求补助款要增加按4500-5000元发放”。群内多人转发,造成恶劣影响,致使**大集体改制职工对改制3100元补偿款不认可,导致于2019年12月24日在***文化宫召开的答疑会未能顺利召开。当日15时许,大约四五百人聚集在葫芦岛***厂办公楼将厂办三个出入大门围堵,聚集人群禁止任何车辆和人员出入,该人群声称要求增加补助款,按照葫芦岛市政府给船厂的改制文件中“葫芦岛市政府给船厂大集体改制文件中职工的补助为4500-5000元”标准发放,致使厂办办公秩序严重混乱,人员车辆无法正常出入,持续时间长达三四个小时,造成集体职工连续多日在厂办大门口聚集,影响了*****厂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给集体职工安置工作造成困难;2019年12月31日***厂组织召开集体职工大会期间因改制职工诉求按照“葫芦岛市政府给***厂大集体改制文件中职工的补助为4500-5000元”增加补助款项,致使改制投票方案未能通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米某某编造、散布虚假信息,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程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米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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