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米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10221969********,群众,汉族,无业,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长葛市**办**路**公司家属楼*号楼*楼***室,现住址长葛市**办**街**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米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至2020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米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先后从张某甲、尚某某、张某乙和庞某某等人处非法收买银行卡共计14张,后转卖给他人非法持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张某甲、尚某某、张某乙等证人的证言;
3、被告人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米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娜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长葛市;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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