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米某某合同诈骗案)_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青检三部刑诉〔2020〕875号

被告人米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406221990********,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在山西省朔州市应县**路**南里**栋**排**号,住上海市宝山区**路**号**号楼**室。2020年4月10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米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6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6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米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2日,被告人米某某在与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和上海**有限公司没有任何关系的情况下,对被害人陈某某谎称可租借长宁区***路**号****购物中心*楼******影城的卖品部用于合伙经营奶茶铺,并冒用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名义与陈某某在上海市青浦区**路****号*栋***室米某某本人经营的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内签订一份《****影城租赁合同》,骗取陈某某100,000元(币种人民币,下同)租金。后于同年10月,被告人米某某又冒用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名义向陈某某出具了一份催缴库存货款的《通告》,骗取陈某某60,000元。被告人米某某将骗取的上述钱款用于自己公司经营和归还欠款。

被告人米某某于2020年4月10日自动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目前被告人已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米某某的供述,证人董某某、胡某甲、胡某乙、仲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及其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相关辨认笔录,《****影城租赁合同》,收据,《通告》,欠条证实,2018年被告人米某某虚构可以租借长宁区***路**号****购物中心*楼******影城卖品部的事实,共骗取被害人160,000元。

2.转账记录、中国银行人民币汇款业务回单和谅解书证实,被告人米某某已退赔被害人160,000元并取得谅解。

3.案发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米某某自动投案的情况。

4.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米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米某某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米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已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事实和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米某某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可以宣告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永

检察官助理:魏晓晓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312757****。

2.侦查卷宗两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_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