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乃检公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米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422231969********,藏族,小学文化程度,系西藏山南市****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西藏山南市乃东区**路,住山南市乃东区**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山南市乃东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3日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后经本院决定于同年7月15日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并由乃东区公安局泽当镇派出所依法执行。
本案由山南市乃东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米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藏CK****的绿色五十铃牌轻型栏板货车沿市区道路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山南市乃东区民族路美丽阳光对面路段时与被害人龚某某临时停放于路边的一辆车牌号为川AD****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二车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于当晚将米某某带至山南市华康医院依法提取血样,后经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米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51.23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山南市乃东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米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米某某赔偿了被害人龚某某的车辆修理费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液检验报告等书证;2.被害人龚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米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米某某系自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米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乃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菲菲
辅助检察员:达瓦
2020年7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米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地:山南市乃东区***小区**号,联系电话:13659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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