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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米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诉刑诉〔2020〕348号

被告人米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11985********,回族,大专文化,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宿舍**幢**单元**室。被告人米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米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米某某饮酒后驾驶皖L4****号小型轿车沿徐州市泉山区新淮海西路延长段行驶荣盛城小区门前路段时,遇执勤民警检查酒驾,为逃避检查,驾车撞倒护栏后逃离。后民警在其住处楼下将其抓获,带其至徐州市矿务局总医院抽取静脉血送检。后经鉴定,被告人米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43.2mg/100ml血。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米某某赔偿了护栏维修费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米某某静脉抽血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事故认定书等物证、书证;

2.证人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关于乙醇成份及含量的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米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彬

检察官助理:张厚盾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米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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