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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米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六检刑检刑诉〔2020〕675号

               

被告人米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123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街道**村**号。2020年11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9日19时19分许,被告人米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苏AL****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本区雄州街道雄州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棠城广场转盘南侧附近,与陈某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事故,致陈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告人米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2.6mg/100ml。

事故发生后,路过行人报警,被告人米某某在现场被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与被害人达成协议、赔偿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谅解书、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孙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制作的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制作、调取的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米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建议对被告人米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秦建军        

2020年12月3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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