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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米某某危险驾驶案)_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米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4261993********, 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襄城县**镇*庄,现住河南省襄城县**镇*庄,个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被襄城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日被襄城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5月19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22时32分,被告人米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豫A5****小型轿车行驶至河南省襄城县**大道与**路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使用酒精呼气测试仪对米某某进行呼气测试,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41mg/100ml。执勤民警立即将米某某带至襄城县人民医院采集血液样本,经湖北崇新司法鉴定:被告人米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3.25mg/100ml,已涉嫌危险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供述;

2、 证人证言;

3、 鉴定意见;

4、 书证;

5、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激涛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襄城县紫云镇方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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