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1〕41号
被告人米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3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住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镇***村***号,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榆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30日被榆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榆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7日被榆中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22时55分许,被告人米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牌的小型轿车沿榆中县**镇**路行驶至**路路段时,与被害人陈某某停在路边的甘A*****号牌的小型普通客车、被害人赵某某停在路边的甘A*****号牌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米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9月11日,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米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乙醇)成份,含量为202.97mg/100ml,属醉酒驾驶。
案发后,被害人陈某某、赵某某对被告人米某某的行为表示予以谅解。
2020年11月17日0时5分许,被告人米某某无驾驶资格酒后驾驶甘A*****号牌的小型客车,沿榆中县太白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旧华东超市向东约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11月18日,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米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乙醇)成份,含量为136.51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米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米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米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米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晓燕
检察官助理:杨柏林
2021年2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米某某现羁押于榆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