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郯检一部刑诉〔2020〕348号
被告人米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山东省郯城县人,住山东省郯城县**街道**村**号。2020年7月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郯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08时58分许,被告人米某某驾驶鲁******号轻型栏板货车沿X003郯城临泉线由东向西行驶至X003郯城临泉线沙墩镇子房村路段时,与行人王某甲相撞,造成王某甲当场死亡,车辆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米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双方民事部分已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调解协议书等书证;证人王某乙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米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米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郯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明强
检察官助理:杨玲玲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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